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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一次開庭證人出庭嗎?

辦案流程 閱讀(2.09W)

一、法院第一次開庭證人出庭嗎?

法院第一次開庭證人出庭嗎?

證人證言作為證據的一種,想在二審中申請出庭作證的,必須符合二審新證據的要求。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二、開庭時證人確實無法到現場出庭作證該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證人應當親自到法庭接受詢問,否則將承擔證人證言證明力弱的風險。因此,案子中的證人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還是請其開庭時去法院質證,以免影響訴訟效果。

此外,不能出庭作證需要法定的理由的,如果沒有法定的理由,沒有出庭,那麼這樣的證人證言是沒有效力的。《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綜上所述,證人證言作為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其中一項重要法律判決依據,凡是知道案情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在法院傳喚的時候出庭作證,但是是否需要在第一次開庭就出庭作證,需要取決於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過程需要和程式計劃來確定,確實無法出庭時,可以通過提供書面證詞或者視聽傳輸技術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