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一般上訴多長時間開庭?

訴訟管轄 閱讀(3.15W)

一、一般上訴多長時間開庭?

一般上訴多長時間開庭?

一般上訴多長時間開庭在法律上並未規定,要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而定,法律上只規定了一般在6個月完成審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二、審理期限中不計入審限的情況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精神病等進行專業鑑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期間;

3、合議庭成員、檢察員等相關人員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法院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一個月的期間;

5、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期間;

6、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7、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審限屆滿前,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案件,從申請之日起三十日的調解期間;

11、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期間;

1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或者提交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3、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和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調卷期間;

14、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5、向上級法院或單位請示、協調、報請複核的期間;

16、其他可以不計入審限的期間。

以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上訴後的審理時限的具體規定和有關事項,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