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和律師夫妻迴避關係是怎麼規定的?
法官和律師是夫妻關係的話法官需要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在偵查階段,受委託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有要求公安機關對被起訴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3、辯護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指控的犯罪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庭許可,也可以擁有上述的權利。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查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6、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最遲在開庭3日以前向辯護人送達通知書。
7、發表意見權。
8、在法庭審理中,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
9、辯護人有權向法庭出示物證,當庭宣讀可以作為證據的文書。
10、法庭審理中經審判長許可,辯護人可與公訴人,被害人等相互辯論。
11、代理申訴權。
12、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提出上訴。
13、拒絕辯護權。
在相關的法律制度當中,並沒有規定作為法官的配偶就不能當律師,但無論律師是原告還是被告的辯護人,一般作為律師或是法官來講,在這種特殊情況下也都會主動迴避的,律師跟法官是夫妻關係的話,就應該提前跟委託人講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