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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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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包括了哪些

根據我國現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裡面的第73條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裡面的管理交通的相關的部門應該根據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現場勘驗、調查、檢查的情況和相關的一個檢驗、鑑定的結果及時的提供一個對於這起交通事故的認定書,作為對於這起交通事故的一個處理憑證。與此同時,在這一份交通事故的認定書裡面應該交代清楚這一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起因以及相關的當事人應該負到的責任,並且將這一份這一份交通事故的認定書傳達給當事人。”

那麼交通事故書裡面應該寫清楚哪一些內容呢:

除了還沒有被查獲的這起交通事故的肇事逃逸人、相關的車輛的或者沒有辦法查證的交通事故一個相關事實以外,其餘的交通事故的認定書都應該寫清楚下面的內容:

(1)交通事故里面的相關的當事人、相關的車輛、事故發生的道路和事故發生時候的一個交通環境著一些基本情況;

(2)交代清楚這一起交通事故發生時候的一個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現場活著證人等提供的相關的證據以及對於這一起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發生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在這一起事故里面應該要承擔的過錯和責任或者是其他的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書其實是在從一個客觀公正公平的角度對於這一起事故進行分析,同時對於這一起事故里面相關的當事人應該負到的責任進行分析。當然也不是說交通管理部門隨意分析,而是根據現場的事實、傷亡和採集到的證據來進行分析的,也就是說這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信度和公正度是很高的。當然,如果在這個交通事故認定書裡面出現了與事實不負的描述,可以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