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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沒有管轄權發回重審可以嗎?

刑事訴訟 閱讀(1.36W)

一、 刑事案件沒有管轄權發回重審可以嗎?

刑事案件沒有管轄權發回重審可以嗎?

刑事案件沒有管轄權可以發回重審,並移送到具備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二、二審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對於刑事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是不可以進行判決處理的,一審法院如果違反上述規定作出了判決,那麼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是可以由二審法院進行發回重審的,但相關情況的是需要由司法機關進行合法的審理和認定後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