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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與詐騙罪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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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與詐騙罪有哪些區別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與詐騙罪有哪些區別

銷售偽劣產品犯罪一般表現為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欺騙手段;而詐騙罪常常亦以冒充銷售產品的工商活動來實現。詐騙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從犯罪構成上分析,具有多處相同點,即主體相同,皆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相同,皆為故意犯罪;客觀方面皆系欺騙手段。但兩罪不同之處亦明顯。

(1)、客體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的客體是產品質量制度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詐騙罪表現為行為人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使財產所有人“自願”交出財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表現為行為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3)、犯罪目的詐騙罪的犯罪目的在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目的在於牟取非法利潤。

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構成分析

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新刑法頒佈的從原投機倒把罪中分離出來的新罪名,其概念可界定為產品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構成

(1)、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犯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同時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銷售偽劣產品罪客觀方面的表現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3)、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從事產品銷售的個人或單位。

(4)、銷售偽劣產品罪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且具有牟取非法暴利的目的。

銷售假冒偽類產品的當事人在16歲以上就會被追究其刑事責任,主要表現為侵害我國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對銷售的產品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等欺騙手段,一旦案件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我國的公安和檢察機關對這類案件立案調查,處罰這類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