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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鑑定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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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果就人身損害申請進行司法鑑定的話,那麼此時要注意一下鑑定時間的問題。到底我國關於人身損害鑑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人身損害鑑定時間是多久

一、人身損害鑑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二、人身損害鑑定專家的迴避

1、司法鑑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託人、委託的鑑定事項或者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要求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應當向該鑑定人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鑑定機構決定是否迴避。如果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是否實行迴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鑑定委託。

2、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原因

如果委託的案件是進行重新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

(一)參加過同一鑑定事項的初次鑑定的;

(二)在同一鑑定事項的初次鑑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諮詢意見的。

這在法律上,是為了避免,鑑定專家在參見以前案件的鑑定過程中,避免主觀上造成“先入為主”的情況。使鑑定結論客觀、公正。

3、司法鑑定機構的自我監督

在鑑定機構就委託的鑑定事項完成後,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鑑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式、是否採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關於人身損害鑑定時間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通常在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就要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在實踐操作中,往往鑑定的時間會適當的延長一些。而要是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不服的話,則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進行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