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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過錯怎麼認定

人身侵權 閱讀(1.64W)

一、受害人過錯怎麼認定?

受害人過錯怎麼認定

(一)什麼是受害人過錯?

受害人過錯是指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不是由於行為人的過錯,而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發生的。在程度上受害人過錯可以分為故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三類,在判斷受害人過錯時應當採取客觀標準,即採用一個合理、謹慎的人對於自己人身或財產利益所應有的注意程度這一客觀標準作為判斷標準來確定行為人的過錯及其程度。

(二)受害人過錯,判斷標準是什麼?

1、受害人故意

所謂受害人故意,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發生。受害人故意作為免責事由,通常都是指排除了行為人本身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受害人故意使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否則,不能完全作為一種免責事由。受害人故意構成要件有以下幾方面:

(1)受害人存在故意;

(2)受害人基於故意實施了不當的行為;

(3)受害人實施的不當行為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由行為人舉證);

(4)受害人主張損害賠償。

2、受害人重大過失

是指受害人對於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極不注意,以至於造成了自身損害。

3、受害人過失

是指在行為人致受害人損害中或者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與擴大具有過失。

二、受害人過錯,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

(一)行為人免責的情形:

(1)受害人故意引起損害,行為人沒有過錯的 行為人當然不承擔責任(免責);

(2)受害人故意引起損害,行為人有重大過失或者過失的,應當免除責任(免責)。

(二)行為人不免責的情形:

(1)受害人故意引起損害,行為人也有故意的,應當適用過失相抵(不免責)

(2)受害人具有過失時,如果過失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的,構成免責事由,否則其他情形構成與有過失,適用過失相抵規則。

(三)法律上對受害人過錯的使用:

1、《民法通則》上對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規定: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關於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裡對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規定:

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

(3)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

(4)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以上即是我國對受害人過錯的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受害人過錯的案件,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的要行為人承擔責任,也不能片面的要求受害人負擔全部責任。如果你還不清楚受害人過錯怎麼認定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海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