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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損害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人身侵權 閱讀(2.17W)

一、旅遊損害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旅遊損害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正)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旅遊服務給旅遊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經營者應當給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旅遊者的;

(二)搜查旅遊者的身體或者其攜帶物品的;

(三)限制旅遊者人身自由的;

(四)給旅遊者造成其他嚴重精神損害的。

二、旅遊損害賠償該怎麼舉證

第一,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請求權基礎是旅遊合同。所以當事人與旅遊公司所籤旅遊合同及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旅行社開出的旅遊服務費發票、出團通知等,能夠證明旅遊合同關係的成立。

第二,旅行社領隊或遊艇服務商關於事發經過的書面材料,能證明當事人在旅遊過程中受傷的事實及因果關係。

第三,醫院病歷、出院小結、醫囑清單、醫療費發票、鑑定結論(包括傷殘等級和治療休息、營養、護理期限)、鑑定費發票、誤工收入減少證明、戶口簿或暫(居)住證、工資證明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社保基金結算單、護理人員工資證明等,證明當事人身體受到傷害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及賠償範圍、賠償標準。

此外,當事人一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可以聘請律師代為訴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律師代理費可由賠償義務人負擔。因此,如果聘請律師,還需要向法院提供律師代理費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