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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怎麼樣才侵犯肖像權?

人身侵權 閱讀(2.78W)

一、犯罪分子怎麼樣才侵犯肖像權?

犯罪分子怎麼樣才侵犯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以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二、侵犯肖像權的具體權利範圍

(一)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二)侵害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儘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侵害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如下:

1、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汙、醜化和歪曲。

對於侵犯肖像權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侵權事實而定,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肖像權是屬於公民的個人權利,其它人員不得私自侵犯,但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後果的,如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