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人身侵權>

人身保險指定受益人規定是什麼?

人身侵權 閱讀(1.2W)

一、人身保險指定受益人規定是什麼?

人身保險指定受益人規定是什麼?

人身保險指定受益人規定是有購買保險的人員在購買保險合同當中約定。人身保險指定受益人規定是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所特有的主體,在保險合同中有著獨特的法律地位。我國《保險法》中前後述及受益人的條款達6條之多,受益人條款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之一。瞭解受益人的法律特點,熟悉並掌握受益人條款的具體內容,是保險公司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遵循合同條款規定,及時而充分地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保證。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指定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

受益人應當具備兩個要件:

第一,受益人應當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第二,受益人享有獨立的保險金請求權。

對於受益人的資格,法律沒有任何限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合法經濟組織;可以是被保險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抑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甚至是活體胎兒。對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已經死亡的人不得被指定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為一人,也可以為數人。如果受益人為數人時,保險合同中可以規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額享有受益權。

受益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有著獨特的法律地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受益人除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有及時通知保險人和索賠時提供單證的義務,幾乎不承擔其他義務,也不必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受益人不負有繳付保險費的義務,無償享受保險金請求權,但保險人從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中扣除投保人欠繳的保險費或扣除投保人未償還的保單質押貸款例外。

其次,被保險人對受益人的受益權擁有充分自由的處分權,包括指定、變更和撤銷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以後,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才具有現實意義。

再者,受益人在獲得保險金給付之前,對自己所擁有的受益權沒有任何處分的權利,不能轉讓給他人,也不能由自己的繼承人繼承,唯一能行使的只有放棄受益權。

第四,發生保險金給付糾紛時,受益人可以合法的訴訟主體身份,獨立行使訴訟權利,請求保險人依法給付保險金。

我們國家對於人身保險是可以指定受益人的,並且對於受益人所作出的規定就是在合同當中約定是要有所體現。其次就是我們國家所規定的受益人必須是在直系親屬當中進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