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保險>保險理賠>

指定法定受益人維繼承人的可能性有多大

保險理賠 閱讀(2.33W)

指定法定受益人維繼承人的可能性有多大

指定法定受益人維繼承人的可能性有多大

指定受益人可依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為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因為依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就是可免於課徵遺產稅。至於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位為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一順位中為多人時保險金均分,例如某甲投保一千二百萬元保險,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卻不幸在意外事故中夫妻都身故,保險金將由其子女均分,如果子女也同時身故,由甲的父母均分保險給付,又如果甲的父母也已身故,就由甲的兄弟姊妹均分保險給付,並且均不列入遺產稅課徵。

第二種方式為指定順位受益人,以設定第一順位配偶、第二順位子女、第三順位父母為例,保險金依順位給付予受益人山如果所有順位受益人均身故,再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領受;

第三種方式為依受益人比例分配方式,即指定的受益人之一與被保險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 故,其所應分配的保險金,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領受。

受益人

受益人又稱為“保險金領取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在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見於人身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死者遺產用來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受益人以外的他人無權分享保險金。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繳付保險費的義務。受益人的受益權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尚生存為條件,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迴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權。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指定的受益人有著法律上的保障,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說只要自己的權益合法就會有效的解決此類問題,從而維護自己的核心利益,即使自己不能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但是對於有關的人員來說,自己的條件只要符合具體的法律規定就可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