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死亡賠償標準是什麼?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為48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該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人身意外險的除外責任有哪些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殺、自殘、毆鬥、酒駕、吸毒等所致意外傷害;
(3)因被保險人私自服用、注射藥物所致意外傷害;
(4)因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武裝叛亂、襲擊、核爆炸或核輻射汙染等不可抗力所致意外傷害。
(5)因身體或疾病造成的身體損害,是因危險運動造成的身體損害。
(6)被保險人蔘加恐怖或邪教組織;
(7)被保險人無證駕駛、醉酒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機動車。
(8)被保險人精神錯亂、流產、猝死、整容失敗、醫療事故這些都不賠。
三、怎樣的傷害才屬於意外傷害
(1)外來的傷害,是指由被保險人自身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
(2) 非本意的傷害,是指被保險人沒有預見的或違背其主觀願望的。
(3)突發的傷害。是指在極短的時間內形成來不及預防的事故。
(4) 非疾病的。疾病的發生是自身內部的因素,故不屬於意外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內。
在遭遇意外死亡的情況下,應該按照法律中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賠償。應當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供養親屬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