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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標準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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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標準依據是什麼

傷殘鑑定標準依據是什麼

我國現在已經有用來評定人身損害傷殘登記評定的相關標準

1、我國現有的對於人身損害傷殘進行評定的相關標準

在我們現有的司法實踐裡面,一般比較常用的殘疾評定標準主要有下面三個:

(1)我國現行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可以用來對於各種員工因為工傷事故而造成的殘疾進行評定;

(2)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可以用於各交通事故里面的當事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殘疾進行評定;

(3)我國現行的《人體損害傷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可以用於除了由於交通事故以及工傷事故而造成的殘疾進行評定。在當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標準。

2、對各個關於人身損害傷標準的強制力進行比較

從各個對於標準的標準的強制力來看,我國現行的《交通標準》級別是屬於最高的,它屬於是國家強制級別的標準;其次就是《工傷標準》,它屬於是國家推薦級別的標準;對於一般造成普通人身傷害的,它屬於標準級別裡面最低的,我國當前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對於一般的普通級別的傷害案件的處理,一些的省份會適用《工傷標準》裡面的法律法規,另外一些的省份會適用《交通標準》裡面的法律法規,還有一些的省份會自己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上面所說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而對於在意外事故里面致殘的當事人的傷殘情況進行定級。在相應的法律法規裡面,幾級傷殘包括了一些什麼樣的病症,都有十分詳細的表述。但是由於我國的各個地區的殘疾評定的標準不易,因而相關的傷殘等級的評定還需要根據所在地區來進行確認。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