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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權的主要內容

人身侵權 閱讀(5.2K)

人身自由權是作為我國公民最基本的、最起碼的權利。是作為自然人在法律範圍內的獨立行為不遭受其他人的干涉,以及不受非法的拘禁、逮捕,不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的自由權利。那麼,人身自由權的注意內容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關於人身自由權的主要內容。

人身自由權的主要內容

一、身體自由權

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二、精神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在現代社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觀察社會現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司法解釋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詐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於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詐欺的成立,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因此,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於錯誤的故意即可。脅迫,就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或手段,預告禍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為。詐欺、脅迫行為均系侵害自由權,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

綜上可知,人身自由權的主要內容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試身體自由權,另一方面是精神自由權。相信您在閱讀了上文過後對於人身自由權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如果您在人身自由權方面還有其他什麼想了解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