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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用於企業名稱是否侵權案例

企業侵權 閱讀(5.03K)
商標用於企業名稱是否侵權案例

企業侵權責任是現代組織型社會中的重要責任型別,然而傳統歸責原則適用於該責任時卻存在侷限性。其中主觀過錯歸責自無適用餘地,而組織過錯理論和危險歸責本質上都依從於風險控制標準。 企業風險歸責具有雙邊性,具體判斷由法官依企業風險型別作個案裁決。在訴訟程式中,風險歸責的判斷一般採推定方式,亦可運用表見證明規則,但允許舉反證反駁。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企業名稱是否涉及商標侵權


1、已經核准的公司名稱享有名稱權,與商標同名不存在侵權。但未經核准的公司名稱可能侵權。

2、已經核准的公司與商標同名雖然不存在侵權,但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違法使用商標構成侵權。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並申請登記註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