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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突出使用 | 商標侵權

企業侵權 閱讀(1.83W)
企業名稱突出使用 商標侵權

商標就是公司或企業的重要財產,是區別與其他商品的重要標誌,也是使用者辨認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標的取得必須經過規定程式才能取得,這樣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該公司已登記的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在中國有“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之區別。註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後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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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在先商標侵權嗎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個部分依次組成,其中字號是核心,具有顯著的識別和區分作用。企業名稱和商標在宣傳商品來源方面具有類似的功能,因而基於企業名稱和註冊商標而產生的權利在實踐中的衝突在所難免。近年來,全國出現了很多企業名稱權和商標權發生衝突的案例,影響較大的有北京的“同仁堂”案,南京的“張小泉”案,天津的“狗不理”案。

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以及二者自身產生的衝突,可以歸納為四種類型:

1.在後註冊商標與在先註冊商標的衝突。

對於這種衝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與其在先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範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註冊商標,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否則,便屬於註冊商標的爭議問題,應通過商評委得到解決。這類衝突的經典案例是曾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夢特嬌”案。該案中,被告將自己擁有的“梅蒸”(字母和圖形組合)商標拆分成與原告的“Montagut與花圖形”商標相似的標誌使用在同類商品上,儘管“梅蒸”商標本身並不與原告商標相似,但被告的不規範使用行為仍然構成商標侵權。

針對於商標或者是企業的名稱有侵權的相關行為的話,需要根據雙方實際所受到的損失來進行賠償。並且被侵權方有權要求侵權方進行相關的更正,停止侵權以及經濟賠償在公眾媒體上進行澄清都是屬於合理行為。侵權方必須按照對方的要求進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