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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過錯推定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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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過錯推定原則是什麼?

環境汙染的過錯責任推定方式為無過錯的責任方式。構成環境汙染責任,在汙染者的主觀方面並不問過錯,無論汙染者在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實施汙染造成損害、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其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僅為汙染環境的行為、損害結果及汙染環境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汙後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汙行為所致。

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有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汙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如果是.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同時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汙染責任是指汙染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者不作為方式,汙染生活環境、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依法不問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

針對環境汙染刑事案件辦理中的取證難、鑑定難、認定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司法解釋《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汙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以從嚴懲治和防範環境汙染。根據《解釋》,致使一人以上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即構成“嚴重汙染環境”,將被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汙染是現在非常嚴重的一項問題,國家正在嚴厲打擊這種行為。環境汙染實施者進行相應的處罰,一般來說涉及到環境汙染所以像損害者提起相應的賠償,賠償標準由損害的結果來進行確定。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話,則需要按照刑事案件的相關法規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