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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侵權責任原則是什麼

環境汙染侵權責任原則是什麼

一、什麼是環境汙染侵權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汙染,是指由於人為因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徵上的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存生活,影響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現象。

《侵權責任法》所指的環境汙染,既包括對生活環境的汙染,也包括對生態環境的汙染。因汙染者的行為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環境汙染侵權責任

環境汙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汙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不論汙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環境侵權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汙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在一定的時間、空間裡,可能會出現對個汙染者共同排汙的行為可能超過環境容量和環境的自淨能力,汙染環境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時,多個汙染者之間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對於汙染者來說,也相對公平、合理。

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汙染者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對被侵權人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此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本條規定的是如果汙染環境造成損害是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本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一般情況下汙染者的賠償能力比第三人強,規定汙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擔責任再追償的本意是對被侵權人的保護,但在第三人的賠償能力比汙染者強的情況下,應該賦予被侵權人賠償物件的選擇權,被侵權人既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