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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罪受理的機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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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罪受理的機關是什麼?

侮辱誹謗罪受理的機關一般是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

1、刑事案件當中,立案管轄指的是偵查機關的管轄,審判管轄指的是審判機關的管轄,不存在重合的問題;偵查機關分公安和檢察機關,公安偵查普通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偵查貪汙賄賂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等。

2、刑事案件分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由偵查機關偵查後移送審判機關,審判機關叫受理,不叫立案;自訴案件由審判機關直接受理。

3、侮辱、誹謗屬於告訴才受理的案件(自訴案件),所以直接由犯罪地的審判機關來受理,當然證據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誹謗的構成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物件是自然人。

行為人必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

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

犯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裡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在日常生活中,構成誹謗的誹謗必須是嚴重的,而違反公共安全行政法規的誹謗必須限於不足以受到刑事處罰的誹謗。民事名譽侵權不僅輕於誹謗罪和誹謗罪違反公安行政法規,需要注意的是,兩者是存在一定的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