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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誹謗罪管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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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誹謗罪管轄規定有什麼?

一、侮辱罪誹謗罪管轄規定有什麼?

侮辱誹謗罪不同情況下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來說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刑事案件當中,立案管轄指的是偵查機關的管轄,審判管轄指的是審判機關的管轄,不存在重合的問題;偵查機關分公安和檢察機關,公安偵查普通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偵查貪汙賄賂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等。  

2、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由偵查機關偵查後移送審判機關,審判機關叫受理,不叫立案;自訴案件由審判機關直接受理。 

3、侮辱、誹謗屬於告訴才受理的案件(自訴案件),所以直接由犯罪地的審判機關來受理,當然證據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侮辱誹謗屬於自訴案件嗎?

侮辱誹謗罪是屬於自訴案件的,就是隻有自己到法院進行起訴了,才會進行受理的,不過要是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那種的,就不用自訴了,而是公訴案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一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一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

侮辱誹謗罪歸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侮辱誹謗屬於自訴案件,需要受害者自己去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可以按公訴案件進行處理,由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不管是哪種案件,這種行為都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