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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已到手金額定數額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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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已到手金額定數額怎麼規定的?

一、敲詐勒索罪已到手金額定數額怎麼規定的?

敲詐勒索罪的立案金額為兩千元到五千元以上。敲詐勒索公私財物2000元到5000元以上、30000元到100000元以上、300000元到500000元以上,應該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有的學者認為,敲詐勒索罪的物件是複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財產。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物件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物件是公私財物。

二、敲詐勒索罪有什麼特點?

(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

(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物件,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

(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

三、敲詐勒索和詐騙罪的界限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罪的根本區別在於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體上,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在犯罪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矇蔽而“自願地”交付財物。在敲詐勒索案件中,有的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可能包含有欺詐因素,但這種欺詐因素僅為敲詐勒索的“由頭”或“藉口”,而非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為,即並非本罪客觀方面的行為。

敲詐勒索罪的定罪數額是2000元,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脅迫和威脅的手段,敲詐他人財物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威脅實施的方法有很多種,可以是當場實施的,也可以是日後實施的,認定敲詐勒索罪後,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