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傷害險賠償與侵權責任是否都能索賠?
1、如果被保險人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人身意外險與侵權人可以雙賠,即被保險人獲得人身意外險賠償後,還可以向侵權的第三人主張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第四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形式有哪些種類
侵權責任的承擔形式有以下幾種:
(1)停止侵害,指侵權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
(2)排除妨礙,指排除侵權行為對權利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礙。
(3)消除危險,指採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權行為給他人合法權益可能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指將非法侵佔的財產返還給權利人。
(5)恢復原狀,指將財產的狀況恢復到侵權行為未發生前的狀況。
(6)賠償損失,指支付一定的金錢或者實物賠償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7)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指消除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的不良影響。
(8)賠禮道歉,指侵權行為人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
三、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所以意外傷害險賠償與侵權責任是可以都索賠,具體的侵權責任如何劃分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不同的情況對應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自然的承擔方式也不一樣,所以如果在實際生活中遇到了類似的情況,那麼就要知道如何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