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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險和共同侵權有什麼不同

其他侵權 閱讀(2.87W)

一、什麼是共同危險?

共同危險和共同侵權有什麼不同

(一)什麼是共同危險?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準共同侵權行為,是共同過錯的另一種形式,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

(二)什麼是共同侵權?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損害他人的行為。因為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所以其與共同侵權行為既有相同之處也存在本質的區別。

二、共同危險和共同侵權有什麼區別呢?

(一)共同危險和共同侵權的相同之處:

1、主體數量均要求兩人以上。

2、行為均要求有危險性和違法性。

3、都造成了損害後果。

4、都要求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共同危險和共同侵權的區別之處:

1、從主觀方面看:

共同危險行為人不存在意思聯絡,並且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主觀心態必須是過失,而不能是故意。並且這種過失不是共同的過失,而是相似的過失。而共同侵權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有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事實上,行為人不存在意思聯絡是共同危險行為區分於共同侵權行為的最主要特點。

2、從客觀方面看:

共同危險的實際加害人是不明確的,損害結果只是其中一個或部分人造成的,其他非實際致害人基於推定的過失也被納入責任範圍內。共同侵權的實際致害人是清楚的,每一個人都是侵權行為的實施者。

3、從內部責任分擔來看:

共同危險由於無法證明誰是實際加害人,所以法律推定每個行為人的過失程度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是平均承擔責任的。而共同侵權卻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行為對結果的影響力來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內部的責任份額是不一致的。

實際上,共同危險行為是一種準共同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相比,在實踐中容易使很多人造成混淆。您在遇到此類問題時,首先區分其行為屬於共同危險行為,還是共同侵權行為,因為兩者在責任的承擔上是有所不同的。關於共同危險和共同侵權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