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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合同違約訴訟時效是多久

合同糾紛 閱讀(1.1W)

一、起訴合同違約訴訟時效是多久?

起訴合同違約訴訟時效是多久

1、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3、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5、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及其構成

過錯責任的原則是指發生合同違約責任後,只有違約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

2、無過錯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的承擔

(1)、實際履行,包括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實際履行的除外情況。

(2)、賠償損失,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由違約方以自己的財產賠償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適用賠償損失的條件,債務人須有違約行為,相對人因違約受到損失,違約行為和相對人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賠償損失與實行履行的關係

根據規定,賠償損失與實際履行可以並用,守約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負經濟賠償責任,包括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和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訴訟時效最後6個月內,因為不可抗力事件終止訴訟時效的,訴訟時效應當按期間計算,當事人要求履行義務,義務其他障礙不能履行的,應當從恢復履行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