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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危險行為的內容如下:1、共同危險行為的實施主體為兩人或兩人以上;2、加害人在一個相對明確的範圍之內;3、共同危險行為具有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並且造成了致人損害的後果;4、共同危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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