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侵權案例>

專利侵權可以採取的臨時措施

侵權案例 閱讀(1.53W)
專利侵權可以採取的臨時措施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採取哪些措施?

責令侵權人銷燬該產品。 (3)侵權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儲存的,並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責令其立即停止製造行為,責令侵權人銷燬該產品。 (6)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並且不得銷售,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不得銷售、模具,銷燬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裝置,責令侵權人銷燬該產品;侵權產品難以儲存的。 (2)侵權人使用專利方法的;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銷燬製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裝置,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模具,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責令侵權人銷燬該產品、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4)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消除影響,並且不得銷售;侵權產品難以儲存的;侵權產品難以儲存的(1)侵權人制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並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5)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