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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違法行政拘留的移送

環境汙染 閱讀(1.71W)
環境違法行政拘留的移送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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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違法行政拘留

以下是對於環境違法行政拘留的回答

《暫行辦法》針對環境保護法第63條適用拘留的四項條款,詳細列明瞭23種具體的違法情形。如首次具體規定了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表現形式等。針對環境保護法第63條提出的承擔法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排放、傾倒、處置汙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資料的工作人員等。此外,《暫行辦法》還列明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時,在移送材料、移送時限、案卷規範、公安機關受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