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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閱讀(2.88W)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為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危害公共安全罪




    1、資助恐怖活動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