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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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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權方面,獲得專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自己的權利實施許可。對於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出臺的相關情況,很多人都不是特別的瞭解,因此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的介紹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幫助您瞭解認識相關的問題。

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出臺

一、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出臺

中國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但具體到什麼是“緊急狀態”、“非常情況”和“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都沒有明確的界定。

此次出臺的“辦法”第3條明確指出,在中國預防或者控制傳染病的出現、流行,以及治療傳染病,屬於專利法第49條所述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為;傳染病在中國的出現、流行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的,屬於專利法第49條所述的國家緊急狀態。

二、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第一條為了解決我國面臨的公共健康問題,並幫助有關國家、地區解決其面臨的公共健康問題,落實世界貿易組織多哈部長級會議《關於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稱"多哈宣言")和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關於實施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決議》(下稱"總理事會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傳染病,是指導致公共健康問題的艾滋病、肺結核、瘧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其他傳染病。

本辦法所稱藥品,是指在醫藥領域用於治療本條第一款所述傳染病的任何專利產品或者通過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包括製造前述產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產品所需的診斷試劑。

第三條 在我國預防或者控制傳染病的出現、流行,以及治療傳染病,屬於專利法第四十九條所述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為。

傳染病在我國的出現、流行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的,屬於專利法第四十九條所述國家緊急狀態。

第四條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我國具有該藥品的生產能力,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下稱強制許可)。

第五條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我國不具有生產該藥品的能力或者生產能力不足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請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予強制許可,允許被許可人進口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利用總理事會決議確定的制度為我國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製造的該種藥品。

第六條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予本辦法第五條所述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以及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依照該強制許可決定進口的藥品出口到其他任何國家或者地區。

第七條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予本辦法第五條所述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報酬。但該藥品的生產者已經向該專利權人支付報酬的,被許可人可以不向專利權人支付報酬。

第八條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購買專利權人制造並售出的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該種藥品,將其進口到我國的,無需請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予強制許可。

第九條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按照總理事會決議確定的機制通報世界貿易組織TRIPS理事會,希望進口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的,或者非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最低度開發國家通過外交渠道通知我國政府,希望從我國進口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請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予強制許可,允許被許可人利用總理事會決議確定的制度製造該種藥品並將其出口到上述成員或者國家。

第十條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予本辦法第九條所述專利強制許可的,應當在其作出的強制許可決定中明確記載總理事會決議規定的有關要求。被許可人應當遵守該強制許可決定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予本辦法第九條所述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向該藥品的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報酬。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九條請求強制許可的,除本辦法有專門規定的以外,適用《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在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出臺是為了更好的保護人民的健康和合法權益。對於涉及公共健康問題強制許可的具體怎麼實施以及實施的範圍等內容還是這方面比較重要的規定,如果你需要了解這些內容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