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高空墜物物業公司擔責嗎?
物業公司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發生高空墜物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雙方共同協商處理糾紛;
2、調解。通過第三方居中調解,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達成調解協議。包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行政調解,法院庭前調解等;
3、起訴。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糾紛進行判決。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三、侵權人不履行高空墜物侵權賠償協議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侵權人不履行高空墜物侵權賠償協議不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
1、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5、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6、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可見,在高空墜物案件中,關於物業公司是否要擔責的這個問題,主要取決於物業公司是否採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公安機關調查高空墜物侵權人的過程中,物業公司應該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高空墜物的主要侵權責任還是應該由侵權人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