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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該如何認定?

高空墜物 閱讀(1.88W)

一、業主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該如何認定?

業主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該如何認定?

有關業主高空墜物法律責任: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

未能舉證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

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

而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二、業主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大風等自然惡劣天氣下的墜物傷人案件中,一般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會以天氣惡劣,屬於不可抗力為由辯護,但是,該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援,因為在有天氣預報等條件下,當事人應該預知可能存在的墜物風險。所以,天氣惡劣並不是免責理由。但是,如果相關責任人盡到提醒的義務,比如,口頭提醒、設定警示牌等,則可能會減輕相應責任。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夠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且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那麼,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法律界定為補償責任,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而且,這種補償責任不屬於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按份責任是指,每個責任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向權利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則是指,每個責任人均有義務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所以,在高空墜物傷人不能確定責任人時,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責任人分別追償,而不能要求某個或某部分主體承擔全部責任。雖然立法和司法都重在解決加害主體不明情況下的受害人救濟,希望藉此機制激勵業主提供證據,減少受害人損失,但是,該條款自出臺至今也並非沒有不同聲音。此舉雖然可以分攤責任,填補區域性損害,卻很容易傷害整體的正義。

由此可見,業主高空墜物致人受到傷害,侵權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不能明確確定具體侵權行為人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補償,除非能夠證明自己確實沒有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