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是否到承擔刑事責任?

高空墜物 閱讀(1.25W)

一、高空墜物是否到承擔刑事責任?

高空墜物是否到承擔刑事責任?

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民法典》關於高空墜物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明確了責任劃分,並通過“四維發力”,織密了安全網,全方位治癒“懸在城市上方的痛”。

一維發力,高空拋物被確立為禁止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這一規定讓拒絕高空拋物的倡議、口號,變成了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定。

二維助力,損害責任準確追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這一規定讓受害者能夠及時鎖定責任承擔者,同時也讓承擔責任者有了尋找真正侵權人的權利,抓出損害的“真凶”。

三維聚力,物業公司有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物業公司在高空拋物墜物中的安全保障義務,從而倒逼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做到防患於未然。

四維蓄力,公安有調查取證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一規定增加了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權和調查義務,為抓出損害“真凶”提供了更大可能。

高空墜物是嚴厲禁止的,物業管理公司和公安機關有權利監督高空墜物。高空墜物會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高空墜物導致了人員傷亡,就會承擔刑事責任,並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