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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案件處理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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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報警

高空墜物案件處理流程是什麼?

【工作規範】

1、向報警人表明接警人單位和姓名。

2、接聽報警電話或詢問報警人時,主動引導報警人講明案(事)件的主要情況(發生時間、地點、主要情節)及本人的基本情況、聯絡方式。

3、對於有疑問的報警,或者報警人未說清警情具體內容即結束通話電話的,報警案(事)發地址無法明確的,及時回撥報警人電話,進一步瞭解情況;回撥電話無人接聽的,警情發生地明確的,立即派人到場核實情況。

4、接警應當認真詢問以下基本內容:

(1)警情發生的時間;

(2)警情發生的地點;

(3)警情的基本情況(包括性質、涉及的人員數量及範圍等);

(4)當事人的情況;

(5)與警情相關的物品情況;

(6)警情發生的原因;

(7)警情造成的直接後果,包括傷亡人數、造成的財物損失情況等;

(8)報警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聯絡電話、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當前在何處報警、與案(事)件的關係等。

5、屬於求助報警的,應當問明求助具體內容,在向公安機關求助前還曾向何部門提出過求助;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一般性報警求助,應根據報警者心情和態度給予恰當的答覆和安慰。

6、屬於投訴的,問明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投訴內容;同時,告知投訴人必須對投訴內容負責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將告知內容如實記入詢問筆錄。

7、按規定填寫、儲存接處警記錄。

8、立即向領導報告並根據領導意見通知民警出警。

【注意事項】

1、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應按時間順序,詳細記錄接警排程處置過程。有條件的單位對電話報警可以錄音。

2、報警人到公安機關報警的,應制作詢問筆錄。

3、對不屬公安機關管轄的緊急事件或事故報警,應向領導彙報並根據領導指示派民警先期處置,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4、屬於公安機關應當救助的其他危難情形,主要是指公民因昏迷、受傷、分娩等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以及正在發生的火災、煤氣中毒、食物中毒等危急情形。

5、盜竊電能的案件屬於電力部門管轄,構成犯罪的,由電力部門移送公安機關。

二、出警

【工作規範】

1、瞭解警情的簡要情況。

2、按規定著制式警服。

3、攜帶單警裝備、現場執法取證儀和處置具體警情所需的專用裝備,如防毒、防爆裝備。

4、檢查出警車內配備的防彈(防刺)背心、頭盔、盾牌、警戒帶及救生圈、滅火器等物品是否齊備。

5、攜帶現場可能使用的法律文書。

6、迅速制訂行動方案,包括選擇行車路線、沿路注意搜尋犯罪嫌疑人和車輛,如何安全快速到達現場。

【注意事項】

1、攜帶裝備應當充分考慮處警工作和民警自我保護的需要。

2、對民警隨身攜帶和警車上應配備的警械、裝備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和保養。

3、根據警情的輕重、緩急,合理安排警力。

三、刑事案件現場處置

【工作規範】

1、採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

2、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3、救助傷員,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4、劃定保護區域,佈置現場警戒,保護現場;

5、進行初步現場調查訪問,核實情況;

6、對於嚴重暴力案件現場的處置,應當立即報告上級;

7、向偵查人員通報案件發現經過、現場保護和初步處置的情況;

8、填寫接處警記錄,做好相關處警工作的移交。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1、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後,除應迅速制止犯罪行為,依法控制、查緝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規定立即開展先期調查取證工作。先期調查取證,主要包括現場及痕跡物證保護、現場調查訪問、現場錄音、照相(攝像)、物證收集等工作。現場取證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合法有效。

2、拍攝案發現場,固定相關證據。特別是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案件,須立即進行拍攝。同時使用現場執法取證儀。現場照相和錄影包括方位、概貌、重點部位和細目四種。

3、現場保全證據,包括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違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證據時,應使用手套和物證袋,避免破壞指紋;?

4、現場走訪訪問時,應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絡方式;

5、依法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進行審查;

6、對命案、爆炸、放火、搶劫、強姦、綁架、投毒、重傷害、入室盜竊、盜竊汽車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複雜、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偵辦的刑事案件,以刑偵部門為主開展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處警民警應配合做好先期取證工作。

對命案現場,應迅速採取設定警戒帶等方法保護現場,可以採取錄音、照相、攝像等不變動現場的方法進行先期取證。除搶救傷員、保護物證等緊急情況外,民警不得觸動現場痕跡、物品和屍體,在搶救傷員和處置其他緊急情況時,應戴手套和鞋套,儘可能避免破壞現場。

7、對案情複雜、涉及人數較多的警情或處警民警不能當場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隊領導報告,所隊領導要迅速調集其他警力趕赴現場處置,多警種同時到達警情現場的,應以有管轄權的警種為主取證,其他單位應積極予以配合。

8、做好與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處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員(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關證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贓物)、案(事)件相片資料等。移交時,處警民警還須出具“抓(查)獲經過”。

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接收後,應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並依據規定將警情錄入《協同辦案系統》。

四、行政案件現場處置

【工作規範】

1、採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

2、發現、控制違法嫌疑人員;

3、救助傷員,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4、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5、進行初步現場調查,蒐集、保全證據;

6、扣押違法所得、違禁物品;

7、依據法律規定,實行當場處罰;

8、組織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

9、填寫接處警記錄,做好相關處警工作的移交,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1、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後除應迅速制止違法行為,依法控制、查緝違法嫌疑人外,需按規定立即開展取證工作。先期調查取證,主要包括現場及痕跡物證保護、現場調查訪問、錄音照相(攝像)、物證收集等工作。現場取證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合法有效。

2、拍攝案發現場,固定相關證據。特別是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案件,須立即進行拍攝。同時使用現場執法取證儀。現場照相和錄影包括方位、概貌、重點部位和細目四種。

3、現場保全證據,包括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違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證據時,應使用手套和物證袋,避免破壞指紋等;

4、現場走訪訪問時,應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絡方式;

5、現場調解的案件範圍,包括: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製造噪聲、傳送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飼養動物恐嚇他人,侵犯隱私等,前提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情節輕微、因果關係明確,雙方當事人對案情、事實沒有異議,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等賠付沒有爭議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民警詢問後,可以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範》的規定當場調解,製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

6、對案情複雜、涉及人數較多的警情或處警民警不能當場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隊領導報告,所隊領導要迅速調集其他警力趕赴現場處置。

7、做好與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處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員(違法人員、受害者、相關證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贓物)、案(事)件相片資料等。移交時,處警民警還須出具“抓(查)獲經過”。

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接收後,應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並依據規定將警情錄入《協同辦案系統》。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行為屬於違法犯罪,情節嚴重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不但需要承擔民事賠償,還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接警後按照突發事件進行處理,根據案情嚴重程度決定進行刑事處置還是行政處置,高空墜物可以通過警方確認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