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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的財產不夠賠償實際損失的怎麼辦

財產侵權 閱讀(7.27K)

一、侵權人的財產不夠賠償實際損失的怎麼辦?

侵權人的財產不夠賠償實際損失的怎麼辦

民事賠償中,經法院強制執行但還是無力償還債務的,可由法院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二、侵權人的財產不足支付的應當先承擔哪個?

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體現,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即責任主體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滿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時,優先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當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衝突時,優先承擔侵權責任。

三、其他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款亦對民事賠償優先原則作出了專門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首次對民事賠償優先原則的全面確立。

在此之前,已經有一些特別法和單行法規定了特定領域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這些法律基本確立了在公司證券和產品食品消費等領域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雖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均很有限,但應當看到,這些規定對於矯正傳統的“以罰代賠”、“以刑代賠”的傳統觀念具有重要意義,並且正是這些規定一步步推動了我國立法中民事賠償優先原則的全面確立。

侵權責任法在總結這些規定之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全面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這一規定不僅涵蓋了上述特別規定列舉的所有領域,適用於一切情形下的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聚合,而且在責任的型別方面也用高度概括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替代了之前規定中的罰款和罰金,適用範圍更為寬泛。 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體現的是“私權優先”理念。之所以需要確立這一原則,主要有如下兩點理由:

一是從法律責任設立的目的來看,罰款和罰金等制度設定的目的,主要不在於保證國庫收入,而在於通過金錢懲罰的方式遏制違法行為;而民事賠償責任設定的首要目的則在於救濟受害人,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對加害人予以金錢懲罰的功能。

在這幾種責任無法同時完全實現時,如果以犧牲民事賠償責任的方式優先保障罰款和罰金等行政和刑事責任,雖然起到了遏制違法行為的效果,但使得民事責任救濟受害人的目的完全落空。相反,如果實行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則對受害人的救濟更有保障,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通過金錢懲罰遏制違法行為的功能,其法律適用效果顯然是優於前者的。

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這在大多數的民事糾紛當中都很常見,法律上不能因為當事人無力償還,就將民事糾紛的性質演化成為刑事犯罪,這絕對是無稽之談。而且,在侵權人同時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的情形下,刑事法庭也不能因為侵權人的財產不足夠賠償實際損失,就加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