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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他人的遺失物不還違法嗎?

財產侵權 閱讀(3.21W)

要想理解拾獲他人的遺失物不還違法嗎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白遺失物的概念是什麼,也要明確遺失物和遺忘物的區別,通常來說,我們把東西丟失在某地我們會說是“丟”這個“失”就是丟的意思,那麼遺忘物又是什麼呢?是我們把某物遺忘在某處,這個某處通常指地點,一個空間,比如超市、咖啡屋等地方。為什麼我們要理解這兩個概念呢?因為拾獲他人的遺失物屬於一個民法上對於無主物的概念,而遺忘,很可能涉及到刑法的侵佔罪。

拾獲他人的遺失物不還違法嗎?

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根據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債權債務關係的角度來看,遺失物是指非基於所有人或佔有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並非無主財產。所以,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有義務將遺失物交與公安機關等單位,由公安機關釋出招領公告,期滿歸國家。

若歸還失主產生了費用,有權向失主主張,但不得主張報酬(有懸賞廣告的可以),將拾得物據為己有的,構成不當得利之債,拒不歸還得,構成侵權之債。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也就是所獲的財產是什麼型別,通過什麼情況獲得的,一般而言是不會構成犯罪的,除非拒絕返還並且涉及數額較大,才可能構成犯罪,本罪屬於親告罪,所以更多時候是受到道德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