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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無主物的種類是如何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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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無主物的種類是如何劃分的

物權法無主物的種類是如何劃分的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為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為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為無主物。由於我國為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國家基於自然權屬制度幾乎擁有我國領域內所有資源所有權。加之採取了公有主義立法例將所有人不明的物收歸國有,實際上是以國家強制力擴張對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物的範圍仍按有無歸屬的標準來確定,無主物的範圍勢必會嚴重縮減。無主物的範圍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擴大。無主物的範圍應有以下幾類:

(一)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在一定時期無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棄其所有權的物,如拋棄物,無人繼承的物,來自外太空的墜落物隕石等。

(二)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三)無關國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較小的個體礦石、玉石(請與礦藏嚴格區分)。

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

民法上區分有主物和無主物的目的,在於無主物適用先佔原則,有主物則不適用。無主物的本質屬性是:對無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權利,因此先佔者可取得所有權。這意味著無主物上不僅無所有權,而且無任何權利。

無主物的種類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專業諮詢,畢竟此類問題的處理,需要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來進行,但是具體的細節處理,需要有關部門結合當事人陳述的事實進行積極的分析,這樣自己的權益問才會有著一定的保障,更好的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