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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是網路侵權物件如何確定?

財產侵權 閱讀(7.4K)

財產是網路侵權物件如何確定?

財產是網路侵權物件如何確定?

網路侵權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責任主體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使用者,侵犯客體是以名譽、隱私、肖像人格權為主,也包括財產權。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界定

網路案件具有不同於其他型別案件的一些顯著特徵,如網路空間的全球化、虛擬化、非中心化等特點,這些特點無疑動搖了傳統管轄的基礎,使法院對網路民事侵權糾紛的管轄面臨挑戰。網路是技術含量極高的領域,其舉證、質證、確認救濟方式無一不與技術有著密切聯絡。因此,確認管轄權時,還要對法院能否應對技術問題加以考慮,在審級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備條件的法院集中受理,從而為案件的及時解決創造便利條件。

中國應加快網路立法,儘快解決傳統法律不適應網路空間之處,彌補司法解釋的不足,借鑑外國的司法實踐,針對網路特性,制定出一套適應中國當前司法形勢的管轄制度。具體可表現為堅持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則。對侵權行為地認定,贊成《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觀點,“侵權行為地”是“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地的認定首先應堅持禁止一定因素作為確認管轄權的基礎,同時應確立合乎目前國情的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素,如被告對侵權結果地預知並故意希望侵權結果在該地實現,則這類侵權結果地的法院享有管轄權。

最高法院於2000年11月22日出臺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即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管轄權問題。該條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以及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該條在一般情況下明確了管轄地,但當以上兩地均難以確定時,“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等於把“侵權結果發現地”視為“侵權行為地”,即與民訴法的規定保持了基本一致。

綜合上面所說的,網路侵權物件的確定比一般侵權的人確定要困難一些,但是一般網格侵權物件只要找到實質的證據也是很好確定主體的,在網路中被人侵權一定要及時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