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解答>學校侵權律師解答>

學生墜樓受傷學校應賠償嗎

學校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2.61W)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校除了對未成年人要盡到教育的義務外,還要盡到管理和保護的義務,雖然學校已教育過學生,讓其下課注意安全,但學校還要保證學校的設施符合標準,從而保證學生的安全,學生從樓梯欄杆摔下,欄杆的質量是關鍵問題,國家對欄杆的高度有明確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範低層不應低於1.05米,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也規定中國小校室外樓梯及水平欄杆(或欄板)的高度不應小於100mm,樓梯不應採用易於攀登的花格欄杆。如果學校的樓梯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而導致學生墜樓,同樣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