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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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