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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權的法律特徵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1.24W)

姓名權有下面幾個法律特徵。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侵犯姓名權的法律特徵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1條 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