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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聘請司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原則上認定為是職務行為致害,有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當事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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