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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老闆開車,出事故了,誰是責任人呢

僱主對僱員在僱傭活動中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僱主要負終局性的賠償,不能像其僱員追償;其次,如果僱員有故意或者是“重大”過失的,二者對外才是連帶責任,此時,如果僱主賠償了的,才可以向僱員追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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