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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認定:(1)一方取得財產上的利益。(2)他方受有損失。(3)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4)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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