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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歸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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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過錯責任,承擔責任的條件是一定要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對於過錯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應當由受害人一方承擔,只有在法律法規有規定應由被告對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時,被告才負責舉證,例如在被告主張存在受害人過錯、受害人同意、以及其他免責事由等情形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歸責原則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