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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侵權責任法安全保障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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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保障義務是什麼?

違反侵權責任法安全保障義務是什麼?

目前《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

一是,安全保障義務的一般標準,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⑴法定標準。若法律、法規、規章或特定操作規程對於安全保障的內容有明文規定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特定操作規程的規定判斷義務人是否盡到了這些規範性檔案所要求的保障義務。如,大型活動的組織者,若違反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件》中的有關規定,即可認定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⑵行業標準。若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達到同類經營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組織者所應當達到的通常注意義務。

⑶約定標準。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一方對他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那麼,在判定安全保障義務時,應當充分考慮合同的約定。

⑷理性人或善良管理人標準。若無法律、法規、規章或特定操作規程對或行業標準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承擔一個理性人或善良管理人應當具有的注意義務。理性人或善良管理人,都是法律擬製的人,具有法律所期望一般人所具有的謹慎與理性。

二、安全保障義務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有哪些?

安全保障義務除過要考慮前面這四個一般標準外,還應綜合考量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⑴時空範圍因素。一般而言,安全保障義務人在其經營的場所、相關責任區域或者提供的服務內,才會對消費者或活動參加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⑵安全保障人的獲利情況因素。經營性的要比非經營性的義務重,營利多的要比營利少的義務重。

⑶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風險控制能力因素。即,具有專業知識的要比不具有專業知識的義務重,向社會開放程度高的要比開放程度低的義務重。

⑷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因素。不能一味地為了保護消費者而對安保義務人課以過重的負擔,應當在危險的可能性與預防風險的支出成本上尋找一個平衡點。

⑸安全保障義務人採取防範措施的成本與潛在受危險人所可能遭受損失的比例關係因素。若防範成本過高,遠遠超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承受限度,則其未盡到此種義務不能認為其具有過失。

⑹受保護物件自身的情況因素。受保護的物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或者為受邀請的人時,應承擔較重的義務。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安全保障義務這個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責任的,當然了,在確定責任這個方面的話,是需要考慮到安全保障人的獲利情況,還有就是風險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