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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父母怎麼樣撫養未成年子女

婦幼權益律師解答 閱讀(2.61W)
未成年父母怎麼樣撫養未成年子女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未成年子女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㈠、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②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④ 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㈡、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②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③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④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⑥ 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㈢、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㈣、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