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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稅收追徵期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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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稅漏稅稅收追徵期是多少年?

偷稅漏稅稅收追徵期是多少年?

目前的修正案還有其他亮點。如減輕納稅人負擔方面,對於偷稅、抗稅、騙稅等,其法律追訴年限有望限定在20年。

現行稅收徵管法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但,“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即偷、抗、騙稅的,其法律追徵期沒有任何限制。

參與意見徵集的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修正案有所調整,有些偷逃漏稅的,法律追訴年限未20年,有些仍然是可以無限極追溯下去。他認為,這些限制,未來還可能進一步細化,有些追訴年限可以是15年,有些可以是20年。

另外,“申報確認”為修正案中新加入的一道稅收徵管流程。熊偉表示,這跟目前稅收徵管流程中的“納稅評估”比較類似。因為納稅評估,很多內容屬於稅務機關內部的管理,而“申報確認”是納稅人“納稅申報”後一個正常的程式,即當納稅人遞交相關材料後,稅務機關需要告知納稅人,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等。

爭議也仍然存在。如業內爭論多年的現行徵管法中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即只有先納稅,才能申請行政複議;複議不服者,才能向法院起訴。

偷稅:《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漏稅:只有因為稅務機關的過失而使納稅人少繳稅款才叫漏稅。稅務機關3年內可以追徵;特殊情況追徵期可延長到10年。

《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徵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偷稅罪是偷稅情節嚴重的行為。據刑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採取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10%以上且超過一萬元的,依照偷稅罪處罰。偷稅罪的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含自然人和單位

偷稅情節嚴重是指:其一,偷稅數額較大,即偷稅的數額佔應繳稅數額的10%以上且超過一萬元。在計算偷稅數額時,應注意對行為人未經處理的偷稅行為,要累計計算其偷稅額。其二曾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這說明行為人明知故犯,主觀惡意較大。偷稅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偷稅罪和一般偷稅行為的關鍵。

綜上所述,對於企業或個人存在偷稅漏稅的行為,如果其日後改邪歸正了,不再偷稅漏稅,是否會逃脫法律的追責呢,這是需要根據稅收的追徵期而定,我國日期為二十年,即在二十年內的偷稅漏稅行為都將會被追溯到,如果在此期間有違法的行為,都是不容逃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