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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偷稅漏稅 閱讀(1.51W)

偷稅罪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人,故意違反相關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少交納或不交納應交稅費的行為,此罪要求達到情節嚴重,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量刑標準,那麼偷稅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本站小編馬上為您解答。

偷稅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規定

根據本條及刑法第211條規定,對偷稅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2、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悅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層次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

不同層次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3、自然人

自然人並處罰金

針對偷稅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4、對單位

對單位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在對偷稅罪量刑處罰的時候,我們要先區分是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對不同主體犯偷稅罪在處罰上可能有所不同。在對單位進行處罰的時候,往往採取的是雙罰制。如今,偷稅罪已被逃稅罪所取代,因此在刑法當中已經看不到偷稅罪的身影,這點還請各位注意。


偷稅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偷稅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偷稅罪量刑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