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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規定怎樣是偷稅漏稅?

偷稅漏稅 閱讀(1.19W)

一、按法律規定怎樣是偷稅漏稅?

按法律規定怎樣是偷稅漏稅?

偷稅:《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漏稅:只有因為稅務機關的過失而使納稅人少繳稅款才叫漏稅。稅務機關3年內可以追徵;特殊情況追徵期可延長到10年。

1、《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徵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偷稅罪是偷稅情節嚴重的行為。據刑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採取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10%以上且超過一萬元的,依照偷稅罪處罰。偷稅罪的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含自然人和單位

5、偷稅情節嚴重是指:其一,偷稅數額較大,即偷稅的數額佔應繳稅數額的10%以上且超過一萬元。在計算偷稅數額時,應注意對行為人未經處理的偷稅行為,要累計計算其偷稅額。其二曾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這說明行為人明知故犯,主觀惡意較大。偷稅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偷稅罪和一般偷稅行為的關鍵

6、偷稅罪的處罰。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犯偷稅罪,偷稅數額佔應繳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或者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繳稅額的30%以上且超過十萬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偷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偷稅罪處罰。

二、“偷稅漏稅罪”(逃稅罪)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稅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事實上,在納稅人偷稅的這個過程當中自然就會產生漏稅,有些個人或者企業大肆偷稅,如果從當地的稅務機關沒有一點工作上的過失這也是難以服眾的,稅務部門平時稽查不夠嚴格才導致部分納稅人所偷稅的數額是非常大的。偷稅漏稅表面上看是在節省不必要的開支,實則是和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違背的。